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02民初7918号
原告:南通市豪某某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龙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总经理。
原告南通市豪某某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南通市豪某某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市豪某某政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豪某某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仲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