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豪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市豪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民终20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豪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崔建堂,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豪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城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民初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豪城公司承接南通市通州区银河路改造工程。***从2015年6月27日起在工地上从事模板工,同年9月12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豪城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也未及时申报工伤,应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被上诉人豪城公司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豪城公司赔偿工伤待遇损失1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豪城公司承接南通市通州区银河路改造工程,***从事模板工作。2015年9月12日,***在南通市高新区新通掘路东大好亿莱家居南侧与曹季林驾驶的苏F×××**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曹季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处理完毕。***于2016年9月30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超过工伤认定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要求豪城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行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于法无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勇
审 判 员  季建波
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秦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