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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十堰华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青岛思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81民初1278号 原告: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88201849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十堰华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澳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9514570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思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业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66125878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吉尔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普林南路**代码:9142030057986804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华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青岛思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吉尔和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593元,减半收取计65297元,由原告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