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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思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公司责任公司都江堰减震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342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思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公司责任公司都江堰减震器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志西路**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思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公司责任公司都江堰减震器分公司、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95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公司责任公司都江堰减震器分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9505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