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214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中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原名青岛思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业路南侧、和融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辆新能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沁春家园1号楼、2号楼、3号楼2层201-2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48274969G。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辆新能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214民初8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报告财产,至今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即欠款983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经两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对外投资的公司股权现均不具有处置条件,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公告执行,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8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