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第二建筑总公司

陕西双嘉实业有限公司与淳化县第二建筑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6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双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天时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淳化县第二建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双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淳化县第二建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210日作出(2019)陕0112财保8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淳化县第二建筑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X2856内的存款700万元。现陕西双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与淳化县第二建筑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淳化县第二建筑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X2856内的存款7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