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4民初2035号
原告:乾县浙江电气直营处。
经营者:王吗,女,汉族,陕西省乾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锋英、吴一昊(实习),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化县第二建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第三人:王某某,男,陕西省凤翔县人。
第三人:李某某,男,陕西省乾县人。
原告乾县浙江电气直营处与被告淳化县第二建筑总公司、第三人王某某、第三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乾县浙江电气直营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乾县浙江电气直营处负担。
审 判 员 郑海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扬
书 记 员 樊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