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6民初7100号
原告: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71幢6层东601-612房间、西601-608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方城德云山风情植物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二郎庙镇庄科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城德云山风情植物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