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25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6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解新农村村程永兴湾47号,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225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977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处于炎陵县××镇××号的简易翼闸检票机(SD-WG-CKBE-BI)八个通道、自动售取票机(SD-TVM-JT-BI717)二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孟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