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1809号
原告:***,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清,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受理后,被告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一、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作为被告的一个办事处,并非原被告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实际并不明确,被告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1.原告的职务是工程经理,其工作地点必须随着项目转移而转移,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作为被告的一个办事处,并非原被告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原告工作地点在不断转移,因而成都高新区并非双方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场所地,事实上,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是不明确的。2.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地点是全国,且被告提供《验收报告》进一步证明原告的工作地点是随着项目转移而转移的,进一步印证了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是不明确的。二、被告认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所在的杭州西湖区是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也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而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被告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特申请移送至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其一,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项目经理,工作地点为全国,被告在成都市高新区设有办公场所。原告提交的2020年11月的考勤记录中仅有一天的打卡地址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提交的2020年12月31日的《毕棚沟景区电子发票接口对接验收报告》证明原告的工作地点并不在高新区,而是随项目的转移而转移,故,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未能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我院辖区内,且被告所在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良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