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1897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清,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被告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一、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作为被告的一个办事处,但不是原被告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事实上并不明确,被告认为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1.原告在被告单位的职务是工程经理,其工作地点必须随着项目转移而转移,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作为被告的一个办事处,并非双方合同的履行地,依据2017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原告工作地点在不断转移,因而成都高新区并非双方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场所地,事实上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是不明确的。2.双方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地点是全国,并且被告提供《验收报告》进一步原告的工作地点是随着项目转移而转移,在很多对方都有,也进一步印证了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是不明确的。二、申请人认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1.依据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和原告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被告的所在的杭州市西湖区是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也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3、综上所述,被告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特申请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其一,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工程经理,工作地点为全国,被告在成都市高新区设有办公场所。原告提交的考勤记录中仅有一天的打卡地址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提交的2020年12月28日的《成华区天府旅游名县智慧旅游建设项目完工验收证书》证明原告的工作地点并不在高新区,而是随项目的转移而转移,故,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未能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我院辖区内,且被告所在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良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