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奉节县亚源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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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3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6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汪早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奉节县亚源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白帝镇庙垭村 11组。
法定代表人:胡晓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奉节县亚源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8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奉节县亚源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奉节县亚源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0000元、违约金36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78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814元、案件受理费28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辖区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自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扣划存款501.18元,收取案件受理费501.18元。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11月2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32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 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