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如皋泛长江药用植物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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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2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9 0号东部软件园 6号楼 6楼。
法定代表人:汪早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如皋泛长江药用植物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长青社区环岛东路 8号。
法定代表人:孟汉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泛长江药用植物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如皋泛长江药用植物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如皋泛长江药用植物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650元,案件受理费54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经营状况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如皋泛长江药用植物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如皋泛长江药用植物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7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 晓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