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昭苏县全域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026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71幢6层东601-612房间、西601-60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30108793667728L。    
法定代表人:汪早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会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昭苏县全域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圣,系昭苏县智慧旅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昱,新疆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6民初210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昭苏县全域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昭苏县全域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即交纳案件款335000元及利息,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4925元,案件受理费6275元,但被执行人昭苏县全域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9日,因申请执行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昭苏县全域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6民初21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军
审判员    马哈孜
审判员    唐鹏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