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民终9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金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隆兴昌镇红卫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金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2021)内082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2元,减半收取109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