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5民初2027号
原告:盐山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
法定代表人:盐山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习凡,任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金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法定代表人:内蒙古金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继晓,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盐山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盐山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山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4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胜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