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盐山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5民初2027号

原告:盐山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

法定代表人:盐山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习凡,任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金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法定代表人:内蒙古金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继晓,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盐山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盐山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山县兴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4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胜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