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金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21民初1274号
原告**,现住五原县。
被告**,现住五原县。
被告内蒙古金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720132845J
地址:五原县隆兴昌镇红卫办事处。
原告**与被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雷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