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五原县益源水务有限公司、五原县金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21民初1736号
原告:**,司机,现住五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系**配偶,现住址同上
被告:五原县益源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系公司职工
被告:五原县金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系副经理
被告:内蒙古金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杜某,现住五原县。
原告**诉被告五原县益源水务有限公司、五原县金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杜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艳
二O二O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