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5民初5121号之一

原告: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法定代表人:曾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之明,江苏将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光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爱东。

被告:江苏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中路**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田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江苏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1.50元,由原告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安时建

人民陪审员  宋 捷

人民陪审员  周敬青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