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郫民初字第2902号
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银鹏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杜城雁环路。
经营者***,女。
被告成都友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银鹏建材经销部与被告成都友爱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银鹏建材经销部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银鹏建材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银鹏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