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7执615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思华网智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319室,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94号首特钢创业大厦A座53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毕茜,女,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思华网智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助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新联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D座06B-60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思华网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新联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7730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北京新联远望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北京思华网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新联远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共计161 854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新联远望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手续。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浦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账户,但上述账户内无存款。本院(2020)京0107执5382号案件已查封北京新联远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统查,被执行人北京新联远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工商对外出资登记信息、无网络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新联远望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7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 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石联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