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7729号
原告:北京思华网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3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4月23日出生,系北京思华网智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新联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39号青清大厦407A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思华网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联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思华网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思华网智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新联远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思华网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宋 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