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麦某;长沙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21民初23208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麦某,男,199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因审理申请人长沙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麦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5年11月27日作出(2025)湘0121民初23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麦某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存款3000元。现因申请人长沙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解冻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麦某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麦某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存款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