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5民初4089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佐宸(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佐宸(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鑫宝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向荣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恒基天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花路金花高级住宅区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102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西三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原告***与被告海南鑫宝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恒基天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海南鑫宝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恒基天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第三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0.54元,减半收取计2080.2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4160.54元,本院予以退还2080.27元。保全申请费1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