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1223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西三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1092095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69号。
联系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