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海南伊德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执448号之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执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西三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1092095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伊德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旧州镇双拥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5736632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海南国际仲裁院(2024)海仲案字第916号仲裁裁决书及权利人申请,于2025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伊德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述仲裁文书裁决:(一)海南伊德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数据专线服务费用398815元及违约金398815元;(二)海南伊德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偿付律师服务费20000元;(三)海南伊德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偿付公证费93.75元;(四)海南伊德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偿付仲裁费27,304元;(五)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的执行标的为845027.75元(暂计),执行费为10850.28元(暂计),合计855878.03元(暂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遂通过执行办案系统、线下查询及现场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收益类保险、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根据查询结果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两辆江西五十铃牌货车,因是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另外,被执行人向本院告知,其曾与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合同,约定由其承建“临高县港口岸线视频监控系统”工程,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但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尚欠989236.74元工程款未向其支付。本院遂根据上述财产线索向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核实上述情况,该局向本院复函称因海南伊德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约,已和海南伊德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合同,故该局并未欠付海南伊德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989236.74元工程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25年6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涉案财产冻结或者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本院将依其申请办理续冻、续封手续,逾期申请或者未申请,造成冻结、查封自动解除的,其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负。被执行人如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13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