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2433号
原告:***,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