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3民初5405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儋州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道西延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儋州儋阳公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境内西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儋州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儋州儋阳公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