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重庆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20民初5952号
原告:***,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璧青北路636号5幢2单元4-3,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66********。
被告:四川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4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88487R。
被告:重庆市璧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皮鞋城四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WH9140。
原告***与被告四川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璧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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