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2701民初7536号
原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圣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宏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与被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24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