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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2701民初7536号 原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圣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宏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与被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24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