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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市政工程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281民初7665号 原告:江苏某某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某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某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某某市政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某某市政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江苏某某建设工程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1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江苏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审理中,江苏某某市政工程公司撤回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江苏某某市政工程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就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事宜达成合意,江苏某某市政工程公司按照江苏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要求缴纳了150万元履约保证金,双方签订《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江苏某某市政工程公司完成了相应工程,江苏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仅退还了35万元履约保证金,余款115万元未退还。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辩称,同意退还保证金115万元,但因目前公司账户已经被冻结而无法退还,该款在审计结束后与案涉项目工程款一并退还;江苏某某市政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2日,江苏某某市政工程公司向江苏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转账支付150万元。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甲方,江苏某某市政工程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约定由江苏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将江阴市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发包给江苏某某市政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签订前,江苏某某市政工程公司应按所建工程的3%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无息返还。 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2024年3月6日,江苏某某市政工程公司委托律师向江苏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江苏某某建设工程公司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115万元。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转账凭证、竣工验收证明书、律师函等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江苏某某市政工程公司承包了案涉工程后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已竣工验收,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已经成就,江苏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江苏某某市政工程公司要求江苏某某建设工程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某某市政工程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5,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75元(江苏某某市政工程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江苏某某市政工程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