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掘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610某某与南通掘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终26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掘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掘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9)苏0623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7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147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