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雷音电子有限公司

青岛鑫雷音电子有限公司诉青岛德鑫众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财保358号 申请人:青岛鑫雷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德鑫众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岛鑫雷音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权利。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0号802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德鑫众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权利; 二、查封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0号802户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