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电梯有限公司

3627常州市威尔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02民初3627号 申请人:常州市威尔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舜南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开发区兴扬路49号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威尔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市威尔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星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