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玉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6)鲁0322民初135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法定代表人:石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汉族,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4438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3302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31日被告承建的淄博市周村区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部租赁了原告的塔吊设备,经对账结算,被告至今仍欠租赁费33020.00元未付,该款多次追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截至2026年4月21日,某乙公司欠付某甲公司租赁费33020.00元、诉讼费损失313.00元,共计33333.00元,于2026年5月31日前支付11333.00元,2026年9月30日前支付11000.00元,于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11000.00元。 二、若某乙公司不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需另行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余欠全部租赁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即3.0%为年利率,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某甲公司可就余欠全部租赁费、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损失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