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22民初5398号
原告:田,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信,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张,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石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信、张、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原告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计766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