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耐德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耐德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黔2725执7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黔鹰(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E。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申请执行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按照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黔2725民初74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543033元及利息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但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先行冻结,本院于2026年3月3日依法轮作候冻结;上述银行卡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如需继续冻结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七辆,已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向国土资源局、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向被执行人登记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在某丙公司有应收债权,本院以依法轮候提取应收债权3177280元,但因工程未结算等原因,尚未提取到帐。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2026年6月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向其告知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律师调查令、悬赏执行、提起刑事自诉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任何资产,执行费2694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黔2725民初7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