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耐德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博鑫远通线缆有限公司与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4177号 原告:山西某某远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重庆某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原告山西某某远通线缆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山西某某远通线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某某远通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