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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重庆某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民初501号 原告(案外人):张某,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重庆某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住吉林省。 原告张某与被告重庆某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程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