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21497号
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堡云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44885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天然气大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西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2765540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然气大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7.39元,由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