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耐德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02民初5652号 原告: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2(实习律师),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原告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8元,减半收取2259元,由原告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