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耐德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耐某有限公司与河北捷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32196号 原告:重庆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捷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重庆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捷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重庆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