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42082号
原告:重庆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2.37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