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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甲公司与重庆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4688号 原告:四川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某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易某,总经理。原告四川某甲公司与被告重庆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某甲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某甲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法官助理***俣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