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民初5343号
原告:重庆拓发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鑫冶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重庆拓发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鑫冶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拓发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拓发某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拓发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5元,由原告重庆拓发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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