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04执保283号
申请人: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202554343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五盛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NBHG8F。
法定代表人:***。
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9816.93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重庆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9816.93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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