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宏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南漳县宏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24民初615号 原告***,农民。 被告***,农民。 被告南漳县宏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水镜大道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8441F,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漳县宏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前提下进行了和解并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