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24民初615号
原告***,农民。
被告*家富,农民。
被告南漳县宏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水镜大道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30848441F,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漳县宏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前提下进行了和解并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