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1411号 原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世纪大道环岛北侧。 负责人:***。 原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