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医科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13民初8614号
原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医科大学
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医科大学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595888.58元。
被告中国医科大学辩称,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原告按被告工作联系单进场施工中国医科大学沈北新校区专家公寓职工宿舍室外消防电缆管网及线缆进户补充工程,2020年12月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双方未达成一致结算,经司法鉴定工程造价为2595888.58元。鉴定费原告同意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双方就案涉工程形成事实上的合合同关系,施工验收合格,应按鉴定造价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医科大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595888.58元
诉讼费30828元,原告预交30828元,被告承担3082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退还30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泉城
人民陪审员  董 帅
人民陪审员  伊 洋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 越